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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内容截取-适用于应届毕业生部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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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9 20:18:28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
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
超过六个月。

(现在一般初次签约都是三年一签,所以实习期一般都是3-6个月,如果超过了请注意拉)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
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
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
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
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
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
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
违约金。
相关劳动法解读可以去这个网站看看,http://www.51labour.com/zhuanti/2007ldht/
记得找工作的时候要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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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发表于 2007-12-29 20:24:11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lz
签了4年 觉得有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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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9 20:33:47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会爬树的牛 于 2007-12-29 20:24 发表
谢谢lz
签了4年 觉得有点长

4年挺少见啊,我拿到的offer都是3年的,其他也基本都是,以前都是1-2年
不过新劳动法出台后,还有不少福利方面的也会有变动了,而且明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要升到2000,很多改变,求职结束的同学可以开始关心相关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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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0 10:13:5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的帖子

呵呵,是签了工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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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0 13:07:15 |显示全部楼层
新劳动法对三方协议有没有效阿?
毁三方还要不要毁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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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17:07:40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看不下去了!!!

《劳动合同法》是和劳动法平行的一部法律,根本就不是什么新劳动法,斑竹也太不没有常识了。
劳动合同法只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等情形进行调整。劳动法中其他条款依然有效并具有同等效力。

再回答楼上的,三方协议是教育部门出于对高校就业率的考虑而设置的一个具民事效力的协议。签署的时候你还是学生,不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对象,这种关系受民法保护与约束。对于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是你和用人单位约定的民事违约责任金,在合理的范围内都是有效的。(除非你能证明是胁迫签署或你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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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18:06:04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arkiyo 于 2008-1-7 17:07 发表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看不下去了!!!

《劳动合同法》是和劳动法平行的一部法律,根本就不是什么新劳动法,斑竹也太不没有常识了。
劳动合同法只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等情形进行调整。劳动法中其他条款 ...

谢谢指出,我对求职方面的经验比较有体会,但对这类法规政策的确是不大专业,因为的确不是法学专业人士,看到这篇文章,就觉得对大家可能有用,所以就发来给大家看看,主要就是提醒大家用人单位开出的见习期的设定要注意下,不要太长被骗了。
了解下来很多人甚至已经毕业工作了的学长学姐都对毕业法律政策不甚了解,都是公司怎么说就怎么写怎么做,所以感觉这并不属于很多人皆知的常识范畴,既然这位同学是专业人士,还请以后能多多来就业版对就业政策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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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19:16:02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倒啊倒,这不是我在我们论坛发过的么,后来又发到别的论坛,现在又转载回来
米洒了一地,其中一粒是我...
当大部分人都在关注你飞得高不高时,只有少部分人关心你飞得累不累-这就是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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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10:06:55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lonesml 于 2008-1-7 18:06 发表

谢谢指出,我对求职方面的经验比较有体会,但对这类法规政策的确是不大专业,因为的确不是法学专业人士,看到这篇文章,就觉得对大家可能有用,所以就发来给大家看看,主要就是提醒大家用人单位开出的见习期的设定 ...


其实我现在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劳动法规政策咨询与解答,如果有空的话,我也会常来坛子里看看的。大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有法律方面的相关疑问,可以联系我,尽量及时解答咯。为同济的校友们服务我还是很乐意的

其实目前上海的就业市场还是比较规范的,同济学子的就业能力与前景也都不错。尖峰时刻来临啦,大家加油咯~~~衷心祝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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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10:18:24 |显示全部楼层
正!大家加油make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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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10:19:26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好
可以问个问题吗?
我的三方和就业推荐表已经给了一家公司A(我已签字,但一直没寄回,所以学校没盖章),但现在想去另一家公司B。如果现在和A提出,请问这算违约吗?

另外,我一个哥们准备出国,所以他的三方不用,如果这时候我用他的三方和B公司签,可以吗?


问题挺麻烦的,多谢告知,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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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9 16:22:05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的帖子

你好,我是同济今年三月毕业的研究生,因个人原因直接签订了劳动合同,是07年12月签的,合同期限是2008。03~2009。03,试用期是三个月,我说这不符合劳动法,他说我们签约时间是在2007年,新劳动法还没有实行呢呵呵
这是问题一,其二是在关于违约金那一栏,说在试用期提出辞职也要交违约金,我说试用期不是不用交吗?他说只是写上而已,不用交的,觉得很奇怪,但还是签了,希望楼上能从专业角度给予解答,非常感谢!
另外劳动合同法上面说得小于三年,包括三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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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9 20:43:38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11楼问题~~~
我这边三方签的五年,完全卖身/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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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0 10:38:25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的帖子

您好!

首先,基于《劳动合同法》是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它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溯及力。在此之前的条款应适用地方规定及《劳动法》。因此对于您的试用期问题,公司的设置是没有问题的。08年之后的劳动合同,一年合同期只可以设置2个月的试用期了。

对于违约金的问题,《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了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因此,如果你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出现了其它违约金条款,即便你已经签署了,仍然可以举证此条款无效的。08年的劳动合同同样适用此类情形。

最后,不知道你所谓的三年是指一个什么概念。是指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设置中的三年?一般3年的合同期即可设置6个月的试用期了。举例来说明:08年1月10日到11年1月9日的一个劳动合同期限,即可约定6个月试用期。

好啦,以上回答不知道是否解答了你的疑问。哈哈,平时我咨询可是要按小时收费的哦。 嘻嘻,开玩笑啦。

祝你工作顺利,职场得意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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