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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被指责是对资方作出让步

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被指责是对资方作出让步  ※ 来源: 同济网论坛 BBS.TONGJI.NET

《劳同合同法》风头不减,已到动辄得咎的境地。前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公众在本月20日前可通过各种方式对《条例草案》发表意见。
  与此前《劳动合同法》的舆论际遇相似,此次公布《实施条例草案》,14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规定被普遍放大解读,网站纷纷在头条推荐,网友留言则达数万之多。《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初,被认为是侧重保护劳工权益的民心之法,无固定期限合同等条款,更是吊高了劳工对新法的期待,而一度出现企业主叫苦连天的景象,则仿若一夜步入了劳工强势的时代。

  然而,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布,普通民众的乐观情绪显然大受大击,众多留言认为草案规定无异于令新法允诺的劳工权益又回到原点。草案让企业主动权在握,仅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例,要穿越资方的重重阻击而安然到手,可能性瞬间降到最低。《实施条例草案》因此被认为是政府对资方做出的让步,用以平衡资方汹涌表达的压力和抵触。于是,似乎剑走偏锋的《劳动合同法》,经实施条例实际“匡正”,如今似又原地踏步。久旱而望云霓的劳工处境,历此跌宕只剩失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是否真如这般理解的不思进取,进而是对人大立法搞行政回拨,还是对新法实施的正常操作、精当明确,看起来是需要专业分析的问题,或者说,需要实践来检验成效。不过,民意对《实施条例》的众声喧哗,已经表现出过度紧张和忧虑。这是弱势方的条件反射———得到不容易,失去转眼间,这种幽怨乃至愤懑的心态,令《条例草案》未及客观全面地展开,即已陷入漂浮的情绪。

  这种过度警惕的情绪,同样缠绕企业主。两会期间,资方身影对于《劳动合同法》的非议和抵触,以各种形式得到表现。首富张茵更是以修改新法、废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言论,走入舆论中心,迄今难以止息。而《中国企业家》杂志早前的问卷调查,称有多达七成的受访企业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调整。应当说,资方这种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过度警惕,和劳方对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过度担忧,都是各自面向政府的陈情方式,都是各自阶层寻求立法利益最大化的自然反应。资方与劳方只隔咫尺,却不能沟通,无从博弈,于是只能期待政府的平衡魔术变出自己心仪的花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是政府又一次变出的平衡魔术。就此建言,则有数处。首先,新法实施的细则依赖仍未破除。《劳动合同法》乃人大通过的法律,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制订实施细节,且只能限于授权制订的条款。否则,行政立法将难免凌驾代议机构立法之虞。而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劳动合同法》在起草、审议阶段,就应从可操作性出发,注意宜细不宜粗,从而压缩行政解释立法的空间,以免行政僭越人大立法本意。其次,立法需有各方充分博弈,达成妥协。当前状况下,行政机关应帮助组织程度低下的劳方,依循必要管道表达意见,与资方形成相对公平的博弈,从而使行政立法兼顾各方利益,但同时又应极力避免行政立法机关为此而造成法律内在逻辑的断裂。再次,行政机构的当务之急是如何执行。即使不论新法的高标与否,仅以底线意义上的劳动执法,也已经证明相当浮泛。当前执法力量难以保证新法的有效执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仍不完善,劳动仲裁制度亦多有纰漏,此类痼疾如何解决,恰是行政机构长久大患。

  国内劳资状况已经表明,两方所亟须的,确实不是合同时限长短一类的具体利益规范,而是关乎平等存在、正当博弈的权利规范。既然当下国情,令劳资双方面对面的公平博弈难有可能,政府要坚持扮演高超的中间人协调角色,《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无疑正是评析这角色的好时机,只是事实证明,中间人要两面讨好是如何难上加难。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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